第一条总则
1.为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给力集团有限公司
3.公司地址:中国福建省莆田市仙游丰亭经济开发区
4.公司经营宗旨:永久存在
5.本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6.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8.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经营范围
9.公司经营范围:环保机械设备、农业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冶金设备及配件、起重设备制造及配套辅助材料及备件加工。(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为准)。
10.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但必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
11.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股东出资。
12.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13.公司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股东
14.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息从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割;
b)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问题;
c)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d)公司终止后,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财产;
e)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5.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b)足额缴纳出资;
c)保证公司资金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充足性;
d)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6.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任免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
c)审查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d)审查和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f)决定公司债券的发行;
g)修改公司章程;
h)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我)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字或者盖章,保存在公司。
17.股东与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公司内签字或者盖章。
18.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19.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份。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条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20.公司有一个由九人组成的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的,由股东聘任或者更换;职工代表由公司民主选举或者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更换。董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由任命或选举方式连任。
21.董事会设董事长,由股东推选;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或者更换。
22.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汇报工作;
b)执行股东的决定;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d)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f)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g)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h)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我)决定公司投资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j)决定公司经理及其报酬的任免,根据经理的提名任免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
k)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l)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股东授权的其他职权。
2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选举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24.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召开。
2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办法为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6.董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7.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c)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d)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f)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g)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h)股东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8.公司有一个由七名成员组成的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的,由股东聘任或者更换;职工代表由公司民主选举或者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更换。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决定,但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的董事会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通过任命或者选举方式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9.监事会设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或者更换。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0.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计意见;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变化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建议;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31.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不正常的,可以进行调查;
32.监事会会议由监事过半数出席者方可召开。监事会根据职权作出的决议,经监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33.监事会的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条公司财务会计
34.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财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股东和董事会。
3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不得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先用当年利润应使用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批准,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公司在弥补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将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
第七条公司解散及清算
36.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b)股东决定解散;
c)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在上述第(a)项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37.公司因公司章程前条(一)、(二)、(四)项规定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8.清算组由股东及其工作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责,承担义务。
第八条Supplementary文章
39.公司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
40.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公司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41.公司根据需要或者因公司登记事项的变化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一条总则
1)为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给力集团有限公司
3)公司地址:中国福建省莆田市仙游丰亭经济开发区
4)公司经营宗旨:永久存在
5)本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6)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8)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经营范围
9)公司经营范围:环保机械设备、农业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冶金设备及配件、起重设备制造及配套辅助材料及备件加工。(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为准)。
10)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但必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
11)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股东出资。
12)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13)公司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股东
14)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息从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割;
b)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问题;
c)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d)公司终止后,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财产;
e)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5)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b)足额缴纳出资;
c)保证公司资金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充足性;
d)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6)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任免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
c)审查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d)审查和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f)决定公司债券的发行;
g)修改公司章程;
h)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我)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字或者盖章,保存在公司。
17)股东与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公司内签字或者盖章。
18)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19)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份。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条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20)公司有一个由九人组成的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的,由股东聘任或者更换;职工代表由公司民主选举或者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更换。董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由任命或选举方式连任。
21)董事会设董事长,由股东推选;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或者更换。
22)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汇报工作;
b)执行股东的决定;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d)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f)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g)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h)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我)决定公司投资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j)决定公司经理及其报酬的任免,根据经理的提名任免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
k)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l)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股东授权的其他职权。
2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选举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24)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召开。
2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办法为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6)董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7)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c)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d)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f)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g)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h)股东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8)公司有一个由七名成员组成的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的,由股东聘任或者更换;职工代表由公司民主选举或者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更换。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决定,但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的董事会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通过任命或者选举方式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9)监事会设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或者更换。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0)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计意见;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变化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建议;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31)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不正常的,可以进行调查;
32)监事会会议由监事过半数出席者方可召开。监事会根据职权作出的决议,经监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33)监事会的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条公司财务会计
34)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财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股东和董事会。
3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不得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先用当年利润应使用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批准,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公司在弥补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将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
第七条公司解散及清算
36)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b)股东决定解散;
c)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在上述第(a)项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37)公司因公司章程前条(一)、(二)、(四)项规定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8)清算组由股东及其工作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责,承担义务。
第八条Supplementary文章
39)公司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
40)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公司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41)公司根据需要或者因公司登记事项的变化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投递时间:4月29日-2021年

